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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689161P-202607-53538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7-02 11:24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问题解答
文号: 关键字: 政策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备案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6-07-02 11:24
字号:[ ]

一、本通知是否仅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否需遵照执行?

答复:本通知适用范围明确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场调节价、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及省级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但按照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若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因此,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但须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开展同类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时制定的价格水平应对标同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

二、本次通知为何未涉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相关内容?

答复:本通知主要规范已完成立项、赋予医保编码的新增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后续定价、备案、监督管理环节。项目申报属于前置办理流程,相关申报条件、流程、材料等要求,按照相关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三、“通知”文件中第二条第三点“时限要求”中提及的2026年8月1日前提交备案函是要提交全部的现行开展的项目的资料吗?

不需要提供现行开展的单个项目的详细资料,只需报送本机构现行开展的项目总数的总备案函,同时将本机构现行执行的项目按“通知”的附件1格式填写后作为附件报送即可,2026年8月1日以后开展的才需按文件要求报送具体项目的备案材料。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及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