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规范产科类等七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统一编码,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国家医保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了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7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我省按照国家医保局做好立项指南对接落地要求,紧跟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原汁原味、不折不扣”将省内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立项指南进行映射对接,形成237项具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制定公布省级价格标准,同步制定配套医保支付政策,并印发了《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立项指南对接要求,整合规范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7 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以平移为原则,拟定规范后项目省级基准价(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延续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规定,明确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可吸收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等收费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明确各州(市)在不超过省级基准价的前提下,结合各统筹地区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制定本地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
(五)同步明确整合规范后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及限定支付范围,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六)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要求,同步降低“微量血糖测定”等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七)及时解决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项目价格。
三、政策实施范围
(一)明确了产科类、临床量表评估类、护理类、器官移植类、中医外治类、中医针法类、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7 批医疗服务项目及省级基准价,该价格为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价格项目,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各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州(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制定。因昆明市位处省会实际,为保障同城同待,昆明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与省级基准价保持一致。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503号)规定执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还需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接受管理。
四、政策实施时间
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规范产科类等七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