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阳宗海风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处(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津贴拨付流程,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实行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上线时间
2025年6月13日起,昆明市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线上渠道申领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
二、办理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的通知》(昆医保通〔2024〕41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办理出院结算时,准确选择生育及计划生育类别、胎儿数、生产方式(顺产、难产、剖宫产)等,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1.线上方式。参保人可通过“云南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厅(个人)、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线上渠道申请生育津贴。在申请时,认真核对医院结算生育信息,正确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2.线下方式。参保人本人或委托所属单位到所属的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生育津贴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参保人生育津贴受理信息确认时,审核通过的,认真核对信息无误后,按规定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生育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审核不通过的,对退回原因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生育或试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无需申领个人生育津贴。
(二)退休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把“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经办服务全领域,结合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切实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工作中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人知晓率,在参保人线上申请时做好操作指导,提升生育津贴申领时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2025年6月12日
相关政策解读: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