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尊敬的林先生:
您好!
您留言的问题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2月13日上午11时与您电话沟通,具体向您回复如下:
问题一、二:城乡居民参保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在昆明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一家县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线,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自选定(或更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在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2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问题三: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待遇通用术语及结算规则(V1.0)的通知》(云医保办〔2021〕56号)规定:个人账户的定义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其个人名义建立的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