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阳宗海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磨憨—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处(室)、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云医保〔202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项目,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使用 “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先行自付10% 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应符合昆明市价格文件相关规定。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昆明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并配合做好系统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
市医保局 赵湘云,0871-65951954
市卫生健康委 杨 艺,0871-63123313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下载: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云医保〔20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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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2024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