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提高医保服务质效,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全面深化推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参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的通知》(云医保办〔2023〕44号),结合昆明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二)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三)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告知承诺书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申请人已经知晓医保经办机构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述,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一)告知方式

一是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www.ylbz.yn.gov.cn)、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云南医保”等线上渠道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下载。二是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线上办理时以阅读用户须知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个人承诺内容,线下办理的书面签字确认个人承诺内容。

四、工作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承诺书》上填写外伤经过并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相关医疗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二)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配偶未就业承诺书》《无第三方责任外伤承诺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办理。

(三)在线办理。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就医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云南省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云南医保”等进入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所承诺部分会以系统自动生成的版式文件连同其他申报信息材料传至系统。申请人电子签名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电子签名的版式文件留档备查。

(四)信息校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就医,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无第三方责任或参保人承诺无第三方责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三)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畅通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

(四)各相关单位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案做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3.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

4.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5.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就医医疗费用报销证明告知承诺书

6.无第三方责任外伤承诺书  

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证明告知承诺书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承诺书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

附件3.配偶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4.配偶未就业承诺书

附件5.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就医医疗费用报销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6.无第三方责任外伤承诺书

附件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证明告知承诺书

附件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