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昆明市城镇职工参保人。
二、筹资情况
昆明市随单位参保的参保人由单位按0.9%的费率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纳;作为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待遇标准
(一)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人连续缴纳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相关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①顺产:2500元;②难产:3000元;③剖腹产:4000元:④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⑤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⑥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⑦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⑧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⑨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⑩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的医疗费用增加500元。
生育津贴待遇(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③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④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天数顺延;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⑤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三)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还可享受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同在职职工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医疗照顾人员待遇政策情况
一、医疗照顾人员范围
(一)退休医疗照顾人员
参加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属于安置在昆明市的军队师职退休干部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厅级干部、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教授级)且年满55周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等3类人员中的退休人员,可享受退休医疗照顾待遇。
(二)在职医疗照顾人员
1、在职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含一、二级巡视员及享受副厅级待遇干部);
2、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中的在职人员;
3、经省、市高评委评定,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批准具有正高级职称(教授级)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在职人员;
4、军队转业干部中的自主择业人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干部的医疗照顾(在职人员)。
二、筹资情况
按照《王市长12月13日圈阅<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8年昆明市退休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请示>》内容,昆明市医疗照顾人员专项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2.2万元/人/年。
三、待遇标准
符合条件的医疗照顾人员,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供下年度医疗照顾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在足额缴纳相应专项医疗补助资金后,次年可享受特殊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在职医疗照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且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负担12%,且同时享受公务员补助;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且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负担8%。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情况
一、保障范围
昆明地区各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纳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年(含)以上,并处于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可以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2年的,按照本人申请待遇时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趸缴补足应缴费时限保费,失能等级评估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欠缴长期护理保险费3个月(含)以内进行补足的,缴费当月即可正常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待遇可以享受;欠缴3个月以上的,自欠费第4个月开始暂停待遇享受,补足欠缴费用即可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待遇不得享受。
二、筹资情况
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为:
(一)在职职工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从应当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划转;
(二)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4%缴纳,分别从应当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的0.2%划转;
(三)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4%缴纳,从应当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同步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0.2%;
(四)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划转;财政补助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的0.2%实施。
三、待遇标准
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严重认知障碍,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重度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经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机构护理(含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等各类入住的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或居家护理(含各类定点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及由各种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两种护理类型。
(一)2023年各类待遇保障方式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59元;养老机构护理: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639元;居家护理中的机构上门护理: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419元;居家护理中的个体护理: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760元。各类待遇保障方式每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后年度视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三级、二级、一级失能人员分别享受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待遇。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的月定额支付标准分别为各待遇保障方式最高支付限额的 100%、 90%、 80%。
医疗救助政策
一、昆明市医疗救助人员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人员纳入昆明市医疗救助人员范围
1.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特困人员(简称一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二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简称三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简称四类人员)。按照四类人员分别实施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主要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 医疗救助支付政策
(一)参保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标准,以缴费时所属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为准,已缴纳参保费用的不退不补。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众,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二)直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再给与一定比例救助。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进行倾斜救助。
四、昆明市医疗救助直接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救助 内容 | 救助对象 | 救助比例 | 救助标准 | 备 注 |
特殊门诊救助 | 一、二、三、四类人员 | 享受慢性病、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至四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 | 特殊慢性病门诊个人累计年最高救助总额为2000元;特殊病和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年救助总额与重特大疾病住院年救助总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 | |
普通住院救助 | 一、二、三、四类人员 | 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一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三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救助。三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救助。四类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对超过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的比例救助。 |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最高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 |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 一、二、三、四类人员 | 将罕见病(被国家列为罕见)病种,以及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发布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根据国家和省发布进行动态调整。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第一诊断为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救助明确的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五、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相关措施
防范措施 | 人员类别 | 救助条件 | 救助标准 | 备注 |
倾斜救助 | 昆明医保参保人按照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的医疗救助对象 | 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户籍地县(市)区因病返贫致贫监测底线。 | 在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对超过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特殊情况由县区批准救助确定倾斜救助总额。 | |
依申请救助 | 在昆明市统筹区外参保的昆明市医疗救助对象 | 因门诊或按照规范转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所参加的当地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预警阈值12000元的医疗费。 | 按照个人申请、认定地县(市)区医保局审核、市医保局审批的要求,参照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以及救助条件、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实施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 | |
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 | 医疗救助对象以昆明市乡村振兴局公布的各县(市)区年度防止返贫监测底线,作为全市救助对象因病返贫监测底线(2023年为8500元),统筹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监测,做到及时预警。 |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
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昆明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昆明市城乡居民参保人。
二、保障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
三、筹资渠道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纳。
(四)大病保险
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
四、筹资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缴费基数。职工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年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缴费费率。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7%(未含生育保险部分),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为5.2%。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昆明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昆明市每年的筹资标准。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0.6%的标准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为每人每月1元。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四)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标准根据大病保险上年度基金收支平衡、财政补助及政策调整相关情况确定,原则上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目前筹资标准为95元每人每年。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一、保障范围
(一)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昆明市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办理了高血压、糖尿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的昆明市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机构范围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昆明市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即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
三、待遇标准
(一)“两病”用药保障对象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两病”用药保障药品品种,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两病”用药保障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
(二)“两病”用药保障对象使用“两病”用药保障药品品种以外的药品,或在“两病”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办理了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患者享受“两病”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办理了“两病”用药保障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保障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参加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保障范围详见下列表格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参保类型 | 门 诊 | 住 院 | |||||
普通门诊 | 慢性病 | 特殊病 | |||||
城镇职工参保 | 起付线 | 一级:30元 | 300元 | 880元 | 一级:200元 | ||
统筹支付比例 | 一级:60% 65%(退休) | 80% |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90%,其他疾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按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 一级:91% 95%(退休) 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部分统一报销90% | |||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 6000元 | 单一病种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最高限额5000元 | 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500000万元 | 80000元 | |||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限额 | / | / | 420000元 | ||||
国家谈判药
|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每种谈判药每年按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一次,扣除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比例执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500000元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511000元 | ||||||
城镇居民参保 | 起付线 | 基层卫生机构无起付线 | 无起付线 |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不设起付线;其他为1200元 | 一级:200元 | ||
统筹支付比例 | 一级:50% 二、三级:25% | 20% | 慢性肾功能衰竭和重性精神病90%,其他为70%。 | 一级:85% | |||
年度支付限额 | 400元 | 单一病种限额2000元(精神病3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最高限额5000元 | 支付限额和住院合并计算:17.58万元 | 60000元 | |||
大病补充保险 | 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即纳入大病保险进行保障。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支付60%,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70%,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6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下同)等困难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115800元 | |||||
国家谈判药
|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扣除先行自付后的费用,每种谈判药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175800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18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