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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689161P-202403-45564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3-21 10:50
名 称: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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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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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2月,在总结2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昆政发〔2023〕5号),市医保与市财政联合印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3〕30号),调整了长护险部分政策规定。为配合长护险主体文件的内容修改,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失能参保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市医保局对原有的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4年3月18日印发了《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

一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定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过程中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不再设市本级机构。

二是规范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包括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准入原则、条件、流程、不予受理申请遴选的条件、不予续签定点服务协议、不予向定点服务机构支付护理费用、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等内容。对遴选开展时间进行规范,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在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遴选全流程工作,体现工作实效性。鼓励有条件同时也有需求准备开展居家上门服务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按居家机构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通过遴选后提供长护险居家上门服务。

三是规范服务管理。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需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监督。要求定点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失能参保人公开服务信息,并为失能参保人提供符合长护险要求的护理服务。同时,允许准入条件较高的医养、养老机构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变更成为养老、居家机构。

四是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在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需对原定点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排查清理,原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新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开展自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解除服务协议。

三、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是有利于规范定点服务机构管理。通过规范定点服务机构遴选条件、流程,让遴选工作的开展程序化、标准化。通过明确要求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长护护理服务行为。

二是有利于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护理服务。规定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按居家机构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通过遴选后提供长护险居家上门服务,同一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提供能力为失能参保人提供入住机构或居家上门服务,充分利用机构的护理服务资源。

三是推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通过明确规范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有利于引入更多规范的护理服务机构,促进长护险护理服务产业的良性发展。


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