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1号)和《昆明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改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有关医疗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市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等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履行医疗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管理职能,拟订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疗保障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落实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实施。拟订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医疗保障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 与昆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民政局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昆明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 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药品安全、价格实施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资金安全。
4. 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和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共同完成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任务、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群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
第四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设5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人事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宣传、督查、政务公开、行政管理、政策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扶贫挂钩联系点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处。组织保障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昆明市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市级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牵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拟订医疗保障药品、医药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疗保障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医疗保障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医疗保障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监督落实医疗保障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昆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拟订昆明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医疗保障药品、医药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实施。
(五)基金监管处。制定昆明市医疗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资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医疗保障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的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医保窗口作风建设。
第五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中共昆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