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调整解读
一、 政策调整背景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医保〔2021〕10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2021年版)的通知》(云医保〔2021〕110号)等上级文件中,对于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的调整完善明确提出了“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国家政策衔接。”及“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制度,稳步提升参保人保障水平。昆明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昆明市财政局,在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框架内,结合昆明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研判,对昆明市2023年度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后一是通过降低单位缴费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全力助推昆明市经济发展。二是通过提高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上限,提升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水平。三是通过优化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选点就医规定,提高居民医保参保人门诊待遇的可及性及便利性。
二、 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一)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022年的8%(未含生育保险部分)下调至7%(未含生育保险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由2022年的8%降低至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实际缴费费率为5.2%(含门诊共济及长护险缴费费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二)2023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22年的35万元提升至4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叠加之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可自主选择一家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自选定(或更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在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 抓好政策的落地实施
本次医疗保障政策的优化调整,将进一步健全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增强医保基金保障功能,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负担。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实落地,今后也将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积极稳妥的进一步提升昆明市医疗保障水平。
相关文件链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障制度筹资及待遇政策实施细则相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