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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689161P-202311-43868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1-11 16:55
名 称: 关于昆明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问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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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问答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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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支持医疗机构收治患者?

按照“乙类乙管”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总体要求,昆明市医保局制定若干工作措施持续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力量全力开展新冠感染患者救治工作,努力实现轻症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重症在三级医疗机构机构救治目标。

2020年1月以来昆明市医保局共向全市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金3930万元,已预付资金的结余继续留在定点医疗机构滚存使用。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核定床位加床收治患者视为正常床位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缓解感染高峰期“一床难求”的局面。

开通紧缺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先采购、后备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调拨和配送,积极指导昆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向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对接货源,尽力满足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不按人头包干结算,而按政策据实支付;不考核“住院人次增长率”和“住院费用总额增长率”,使相关医疗机构无后顾之忧收治患者。及时按规定拨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发挥家庭医生疫情防控前哨作用。

2. “乙类乙管”后昆明市参保人待遇

(1)住院待遇: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医保报销90%,剩余10%由财政给予补助。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门诊待遇:实施专项保障,启用“新冠门诊”支付类别。国家医保局将治疗新冠毒感染症状的600余个药品作为“新冠门诊”的支付范围,认药不认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支付范围内药品医保报销70%,个人自付3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医保政策报销。

(3)临时扩大用药范围:将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安巴韦单抗/罗米司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清肺排毒颗粒、散寒化湿颗粒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中“桑菊银翘散”、“酚氨咖敏片”等国家医保目录外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3、 对农村地区医保支持政策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备药率,让农村地区参保群众有药可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能力。根据服务人群的数量,向全市(含磨憨经合区)每个村卫生室按照1至3万元的标准预拨药品采购周转金,用于村卫生室购药周转,共计拨付2673万元。

其他政策支持同第1条。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