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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689161P-202301-40732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3-01-10 12:46 废止日期:
文号: 关键字:
名 称: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云南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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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指导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确保参保人1月8日零时起享受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待遇。

二、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配送力度,做到“应配尽配”,全力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

三、 各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做好政策培训及宣传。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及时提出信息系统整改需求,并督促系统开发商尽快完成整改,让参保患者真正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全市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各县(市)区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

市医保局      赵湘云,0871—65951954

市财政局      杨 瑶,0871—63549375

市卫生健康委  杨 艺,0871—63123313


附件: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文件:云医保〔2023〕2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昆明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问答解读】关于昆明市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问答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