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对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21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家庭互济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一是做好省、市政策的有机衔接,尽快出台昆明市相关政策措施,保证群众享受同城待遇。
二是作为云南省省会城市和唯一特大型城市,父母户口在地州,孩子户口在昆明的情况十分突出,希望在共济使用个人账户时突破户口限制。
三是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时,有关部门要科学测算,明确本人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比例应高于其他共济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确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共济使用,切实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四是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利用主流媒体对出台政策、落地时间、办理程序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事要讲得明明白白;二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面对就医群众时能说得清政策;三要通过公示流程图、印发宣传册等形式面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使政策的红利最大限度地释放到群众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增益感。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市医保局代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写了《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并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二)市医保局严格落实省政府政策,门诊共济“亲属共享”仅限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且原则上限于云南省参保人员(只要在云南省省内的参保群众均可绑定“亲情账户”),由于涉及到个人账户资金流转,系统局限无法实现统筹区外的账户绑定,后期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打通此限制,市医保局也会按照国家及省文件规定,抓紧将政策落实落地,实现跨统筹区的账户绑定。
(三)参保职工通过“智慧医保”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添加进个人账户支付人员名单,添加进个人账户支付人员名单的人员就诊时,可使用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含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在定点医药机构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由就诊购药人自付(优先使用就诊购药人本人的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可由授权人个人账户支付)。所谓的“亲属共享”指的是共用、共享其个人账户,仅用于支付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不能共享、共用参保人本人享受的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及在其参保基础上的附加福利和各类其他保障待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我局也会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落实相关政策,逐步调整和完善待遇政策;
(二)加大对《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宣传解释工作。医保部门将会结合自身职责通过电视、报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渠道广泛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和解读回应,制作刊播公益广告,扩大社会各界知晓度,凝聚社会共识和改革合力,推动参保人员树立“无病时帮助他人,有病时人人帮我”的医疗保障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理念济理念,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今后还有其他疑问,也欢迎您再次咨询。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