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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1689161P-202208-39207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2-08-08 14:0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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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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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明空港经济区财政局、税务分局,阳宗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险局,经开区医险局: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云医保〔2022〕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2年8月起,对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至2022年11月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落实“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缓缴期间,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应缴费部分标识为0,个人缴费部分正常核定并推送税务部门。缓缴参保单位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医保经办机构正常划拨个人账户,兑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连续记录个人缴费年限。

三、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在职转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协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处理好相关医保手续办理。

四、缓缴期满后,缓缴参保单位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医保费,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督促提醒。逾期未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按昆明市现行医保政策暂停享受医保待遇。

五、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扎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及经办服务工作。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政策解读:昆明市贯彻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解读